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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2日
 


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買保險不再是大家避諱不談的事。
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
但保險類別多如牛毛,到底哪些保險的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
另外,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又該如何申報

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
(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 24,000 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
如為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保險分類
 


以下情形保險費不可扣除

1.保單契約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申報戶(不在同一申報書申報)。
2.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
3.投保未經財政部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的保險。
4.無保險費收據或無保險費收據正本。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國外居住或留學之人身保險費需檢附文件
1.居住地保險費收據正本。
2.居住地保險契約影本。
上述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並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節譯註記。
 
轉自https://money.tw.campaign.yahoo.net/tax/2014/article.php?i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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