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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賺錢該如何報所得稅呢?
2014年04月22日
 


101年6月1日奢侈稅實施後,房市交易陷入急凍的狀態,同時因政府多項政策都重壓在房價及課稅等政策,財政部賦稅署已公告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依照各地房地產交易價格及漲幅調整。



賣屋要如何報稅
一、市價計算法

 


舉例說明

李勇伯在去年出售台北市房屋,在買賣契約中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出售價款500萬元及1500萬元,而李勇伯原取得時契約載明房屋及土地售價分別為250萬元及1000萬元。而李勇伯去年賣房子時,有支付仲介費50萬元,則該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多少?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賣價500萬元-原房屋買價250萬元- 改良費用50萬元=200萬元
所以李勇伯應申報200萬的財產交易所得,計入今年綜所稅報稅。

二、標準法計算法
 


舉例說明
李勇伯在去年出售台北市房屋,在買賣契約中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出售價款2000萬元,而李勇伯原取得時契約因搬家已找不到,去年賣屋時房屋課稅現值為60萬,又李勇伯去年賣房子時,支付仲介費50萬元,則該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多少?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60萬元×42%(以台北市其他地區計算)=25.2萬元
所以李勇伯應申報25.2萬的財產交易所得,計入今年綜所稅報稅。
賣預售屋要如何報稅

由於預售屋買賣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個人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與土地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地過戶予購買人。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房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得仍屬財產交易所得,為所得稅課稅範疇。

舉例說明
李勇伯在100年買入台北市預售房屋,至102年6月已繳付500萬的分期款項,由於工作調動到其他縣市,故將已漲價到800萬的台北市預售房屋權利售出,拿回款項去買其他縣市房屋,李勇伯今年應如何報稅?

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時權利價值800萬元-原權利價值500萬元=300萬元
李勇伯應申報300萬的財產交易所得,計入今年綜所稅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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