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一想來就生氣,小時候沒感覺
長大之後,就覺得他們太霸道
小小屁孩時,只以為那是他們的家,所以他們在樓梯間作大門是合理的
長大之後,發現諸多不便,雖然頂樓空間被他們佔用了很多年,也就不想多說了
但是他們家門鈴換了也不修!!!!!每次要上樓關水什麼的都不方便
真是火大了我~好像故意不讓人找到似的
爬了爬文,決定以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與消防法規解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為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可以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不可以據為私有。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堆放雜物或鞋櫃,於火災、地震發生時更影響阻礙逃生通道,容易造成傷亡。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48&p=7&f=6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