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遇到許多商家會推出預購特定節日商品的活動

但有時業者因為供不應求,無法如期提供

而發生消費糾紛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日前表示

「預購商品延遲時,消費者可要求業者退還全數費用,並賠償消費者改買其他商品而多支付的費用。」

「如果消費者是先付訂金的情況下,假設預付了800元的訂金,那麼業者必須退還訂金的兩倍金額,也就是1600元。」

但若消費者故意到其他商品購買昂貴的商品,而要求原業者支付時,原業者也可依「消費者過分濫權」來拒絕。

 

【相關法條】

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32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49條: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訂金。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資料來源:http://www.lawnet.com.tw/asp/ePaperDetail.asp?epID=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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